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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副作用
副作用 (side effect):指藥物在治療劑量下使用所產生的與治療無關的不適反應(例如:少數人使用抗組胺藥物後會思睡) 副作用的表現一般都較輕微,為可逆性的功能性變化。其產生的原因是由於藥物的選擇性低,作用範圍廣,在治療中只利用其中的部分作用,而其餘的作用就成了副作用。副作用是個相對的概念,當針對不同疾病而改變該藥物的治療目的時,副作用可與治療作用相互轉化。如阿托品類藥物具有抑制腺體分泌,解除平滑肌痙攣,加快心率等作用。在全身麻醉中會使用阿托品抑制患者腺體的分泌,但也由於其具有解除平滑肌痙攣和加快心率的作用,則同時引起了患者腹脹或尿瀦留等副作用。而在使用阿托品解除平滑肌痙攣時,因其抑制腺體分泌和加快心率引起的口乾和心悸則成為了副作用。 (2) 毒性反應 毒性反應 (toxic reaction)是在用藥劑量過大或長期用藥而引起的不良反應。因用藥物的劑量過大而立即發生的毒性作用稱為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因長期用藥而逐漸表現出的毒性作用稱為慢性毒性(chronic toxicity)。 毒性反應與副作用在性質和程度上不同。其主要表現在對中樞神經系統、消化系統、循環系統等系統,及肝功能、腎功能等器官造成功能性或器質性的損害,對患者的危害程度較大。 毒性反應一般僅在超過規定用藥劑量時才會出現,個別患者由於其遺傳缺陷、病理狀態或與其他藥物合併使用等原因時,在治療劑量下使用藥物就已會出現毒性反應。 每種藥物都有其獨特的毒性反應,是可預期的。在臨床使用對肝、腎功能有損害的藥物時,應定時的對患者的肝腎功能進行檢測,並注意用藥的劑量大小和間隔時間,適時停藥換藥。 (3) 過敏反應 過敏反應 (allergic reaction)是機體受到藥物刺激後,產生異常的免疫反應引起之生理功能障礙或組織損傷。 某些具有半抗原性的低分子物質能與機體內的高分子載體蛋白結合形成完全抗原,如抗生素、磺胺類藥物、阿司匹林等。而某些生物製劑本身就是完全抗原,即可引起免疫反應。該免疫反應與劑量的大小關係不大,與患者的體質有關。變態反應僅出現於少數具過敏體質患者身上,其反應的類型和程度也不盡相同,不易預知。 過敏反應通常分為4個類型: 速發型 (1)Ⅰ型過敏反應 Ⅰ型過敏反應是由於青霉素、普魯卡因、鏈黴素、頭孢菌素、有機碘、免疫血清等過敏原引起的過敏反應,如過敏性休克、外源性支氣管哮喘、麻疹、血管神經性水腫、食物過敏等。 (2) Ⅱ型溶細胞反應 Ⅱ型溶細胞反應是由於奎寧、磺胺類藥物、氯黴素、硫脲嘧啶、甲基多巴等藥物引起的抗紅細胞的自身抗體反應,如溶血性貧血、粒細胞減少症、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輸血反應等。 (3) Ⅲ型免疫複合物反應 Ⅲ型免疫複合物反應,如血清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內源性支氣管哮喘等。 遲發型 (4) Ⅳ型過敏反應 Ⅳ型過敏反應是由於磺胺類藥物、氯黴素等藥物所致的過敏反應,如接觸性皮炎、藥熱、移植性排斥反應。 繼發性反應 繼發性反應(secondary reaction)是由於藥物治療作用引起的不良後果。如長期使用四環素類廣譜抗生素造成的會導致腸道內的菌群平衡遭到破壞,以致於一些耐藥性的葡萄球菌大量繁殖而引起葡萄球菌假性腸炎;或使白色念珠球菌等真菌大量繁殖。這樣的繼發性感染也稱為二重感染。 後遺效應 後遺效應(residual effect)是有些藥物在停藥後血藥濃度已經降低到最低有效濃度以下,但仍能殘存生物效應。如長期服用長時間作用的巴比妥類催眠藥後,次晨會出現睏倦、頭昏、乏力等類似宿醉的後遺作用。少數藥物大劑量使用,偶爾可能導致永久性耳聾,如呋塞米、鏈黴素等。 致畸作用 致畸作用(teratogeneisis)是有些藥物會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而導致畸胎。如沙利度胺會導致胎兒四肢短小。 歷史上重大的藥物不良反應事件 反應停事件:20世紀50年代由德國研製的用於緩解妊娠反應的新藥沙利度胺在歐洲和日本20多個國家造成了12000多個胎兒缺手缺臂畸形,還致1300人患多發性神經炎,1961年反應停被禁用。而由於FDA複雜和嚴格的新藥申報手續,該藥直至1961年仍未獲准在美國本土上市,使美國無數家庭免受其害。反應停事件之後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嚴格的藥物不良反應申報程序,如英國的「黃頁制度」,這些申報制度為安全用藥收集了重要的基本數據。 拜斯亭事件:2001年報導拜爾公司的降血脂新藥西立伐他汀與吉非貝齊類降血脂藥合用時可能造成橫紋肌溶解,全球有數十患者因此喪命,同年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局禁用拜斯亭。 |